卷2〈30 地獄品〉十有六章(CBETA, T04, no. 210, p. 570, a6-b8)
地獄品者,道泥犁事,作惡受惡,罪牽不置。
1. 妄語地獄近,作之言不作,二罪後俱受,是行自牽往。[1]
2. 法衣在其身,為惡不自禁,苟沒惡行者,終則墮地獄。
3. 無戒受供養,理豈不自損?死噉燒鐵丸,然熱劇火炭。
4. 放逸有四事:好犯他人婦,臥險非福利,毀三淫泆四。[2]
5. 不福利墮惡,畏而畏樂寡,王法重罰加,身死入地獄。[3]
6. 譬如拔菅草,執緩則傷手,學戒不禁制,獄錄乃自賊。
7. 人行為慢惰,不能除眾勞,梵行有玷缺,終不受大福。
8. 常行所當行,自持必令強,遠離諸外道,莫習為塵垢。
9. 為所不當為,然後致欝毒,行善常吉順,所適無悔恡。
10. 其於眾惡行,欲作若已作,是苦不可解,罪近難得避。
11. 妄證求賂,行己不正,怨譖良人,以枉治士,罪縛斯人,自投于坑。[4]
12. 如備邊城,中外牢固,自守其心,非法不生,行缺致憂,令墮地獄。
13. 可羞不羞,非羞反羞,生為邪見,死墮地獄。
14. 可畏不畏,非畏反畏,信向邪見,死墮地獄。
15. 可避不避,可就不就,翫習邪見,死墮地獄。
16. 可近則近,可遠則遠,恒守正見,死墮善道。
[1] 「是行自牽往」,《大正藏》作「是行自牽往」,《趙城金藏》作「是作自牽往」,宋、元、明藏與《磧砂藏》作「自作自牽往」。《出曜經》卷10〈9 誹謗品〉:「妄語地獄近,作之言不作,…二罪後俱受,…是行自牽往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2, p. 664, a18-26)。
[2] 「毀三淫泆四」,各版藏經均作「毀三淫泆四」,《出曜經》也作「毀三淫泆四」。依照巴利《法句經》309頌,侵犯他人妻的放逸者,第四項惡報為「下地獄」。
[3] 「畏而畏樂寡」,《大正藏》作「畏惡畏樂寡」,宋、元、明藏、《趙城金藏》與《磧砂藏》作「畏而畏樂寡」。「王法重罰加」,宋、元、明藏與《磧砂藏》作「王法重罪加」,《大正藏》與、《趙城金藏》作「王法重罰加」。
[4] 「行己不正」,宋、元、明藏與《大正藏》、《趙城金藏》、《磧砂藏》作「行已不正」,依《出曜經》與《法集要頌經》校改。《出曜經》卷11〈9 行品〉:「妄證求賂,行己不正,怨譖良人,以枉治士,罪縛斯人,自投在坑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2, p. 669, c27-28),《法集要頌經》卷1〈9 業品〉:「妄語求賄賂,自所行不正,怨譖良善人,以枉治善士,罪纏斯等人,沒溺深險坑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3, p. 781, c24-26)。「妄證求賂」,《大正藏》作「妄證求敗」,宋、元、明藏、《趙城金藏》與《磧砂藏》作「妄證求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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